(一)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:
1.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,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
2.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
3.有固定的营业场所,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
4.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
5.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
6.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
7.近3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》及有关管理规定,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、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
8.近3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
9.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
(二)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%,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%
2.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
3.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
4.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个以上,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亿元人民币以上
(三)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%,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%
2.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
3.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
4.近3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个以上,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亿元人民币以上
(四)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%,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%
2.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人以上